成立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間接持股,激勵對象只是持股平臺公司的直接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和平臺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平臺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平臺公司作為本公司的法人股東在本公司行使股東權利,而激勵對象不是本公司的直接股東,無權直接參與本公司的股東會,也不可以直接在本公司行使股東權利,所以這種持股方式主要是使激勵對象共享本公司利潤,而對本公司股東會決策幾乎沒有影響,屬于讓利不讓權的方式
對控制權的影響
根據相關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戀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般事務只需股東二分之一表決通過就行

所以公司大股東一般在持股平臺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平臺公司) 里也要當大股東,通常持有平臺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權,并且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當然也可以由公司大股東授權代理人、高管或其他可靠的人擔任平臺公司法定代表人,這樣大股東才能確保平臺公司穩定可控,激勵對象成為平臺公司里的股東,享有分紅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表決權,這樣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持股平臺作為本公司的股東之一的投票權就基本上由大股東掌控了
所以說,通過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激勵對象的持股平臺,只有當大股東在平臺公司占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權時才能掌握其控制權;為了保障大股東的控制權,建議大股東在平臺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要低于三分之一,因為平臺公司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要確保大股東有三分之一的否決票,當然,如果其他激勵對象都與大股東意見不一致時,大股東在平臺公司的控制也將難于實現,這時公司的控制權可能會因股權激勵而受到一些影響,當然,如果平臺公司占公司的股權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時,大股東在平臺公司是否有控制權對公司的決策影響不大,前提是創始股東在公司的投票態度是一致的
另外激勵對象持股數量的變化只在平臺公司里變更就可以了,而不用改變本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工商登記信息,減少很多麻煩
對減持自由度的影響
設立持股平臺有限公司間接持股時,激勵對象在限售期滿后減持時需要通過平臺公司來完成,其退出機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較少,但激勵對多個人從持股平臺退出時,需按法律法規辦理相應的股權轉讓手續,同直接持有公司股權的人退出機制相同